从形式上看,公民不服从不仅直接违法,而且违背了程序民主。
还有的看起来是单纯的信访,但背后可能有法律问题。就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来讲,也要遵循司法规律和程序,在司法框架下来解决。
第三,一些领导干部,在信访问题上特别是对涉法涉诉案件轻易表态。四是改革以后加大了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难度。第二,司法公信力还有待提高。记者: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学者们是什么意见? 韩大元: 我参与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最关键是对信访人实际问题的解决并没有产生实际作用,造成他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徘徊,权利得不到保障,有些信访者甚至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出处:《光明日报》2014-04-01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问题 。需要统筹配合,经过一个过程,才能逐步让法律问题回归法律。之所以逸出法治常轨,原因可能是双方面的:民主代议机构出现机能衰退,不足以吸纳和转化体制外新增的民意诉求。
实际上,当社会运动与法律体制产生对话时,必然出现两套关于民主的理解和运用:运动发起方诉诸良心、人民主权等,当局则诉诸法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秩序。这相当于一种体制内的转型安排,其关键要素在于出现可与民意沟通的体制内机构领导者以及适度可控的人民动员,否则体制弹性将不足以迟滞社会运动逸出法治滑向革命的强烈趋势。临近的南亚国家泰国深陷红/黄衫军对峙之中。龙应台对台湾学生运动思想层薄弱的批评可能正是要凸显解严前后学运根植的体制差异,呼吁学生回归民主政治常轨。
当然,任何法律变迁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基于成本控制以及新旧价值整合的需要,法治的连续性应当成为各方的共识,所谓的旧瓶装新酒。从形式上看,公民不服从不仅直接违法,而且违背了程序民主。
这些政治抗议事件牵涉到诸多现代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元概念。这恰似民主法治的辩证法:一方代表了成文法的秩序理性,另一方面代表了法律变迁的可选方向,其理性拉锯的结果是法律的变革与创新。同时,民主政治的周期性使得民意可能形成与上一次选举时刻不同的结构,尽管新结构在法律上必须等到下一次选举时才能够正式表达,但如果民意偏离幅度较大,则提前表达也有可能。台湾学运群体在其政治话语中却缺乏对宪法秩序的诉诸与尊重,显示出解严一代在宪法与政治认同上的困境。
这样一种关于公共利益的高级转换与权衡正是代议过程的本质任务,是选民本身无法有效承担的。埃及政变之后一直未能完成民主重组与族群和解。如果代表只是选民的传声筒,其代表意义就已丧失。(本文原载《新产经》2014年第5期,以笔名南望发表,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反服贸 。
但代表制显然存在着代理风险,也就是选举之后的代表不会也不可能始终根据选民意愿进行政治决策。 为什么制定完备并大致有效运行的民主宪法(基本法)会遭遇合法性危机并引发公民不服从呢?这与代议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和周期性有关。
第二,这些运动是民主的吗?是,也不是,它们在形式上不符合代议民主的程序规则,但又往往以人民的名义直接出场,在实质上又可能具有民主性质,甚至具有更强的道德正当性。在西方法律史上,程序正义原则来自于英国早期宪政史上的《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是国王特权行使的底线法治原则,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均渊源于此。
说到底,社会运动是否可控和有序,是否以短期秩序冲击带来了长期的秩序改进,关键还在于体制内外的对话与合作:体制机构本身的能力成熟和政治自觉,以及体制外运动力量的理性、有序与适可而止。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规划的程序主义生活形式,法治的理想性在于将一切公共权力、社会力量、群体冲突、价值争议都纳入共识性的法律程序框架,增强社会冲突解决的可预警性和可控性,以理性的程序彻底吸纳体制外的运动激情。第一,这些运动是法治的吗?不是,它们属于违法的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其现代起源可追溯至梭罗、甘地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麦迪逊就明确指出代表意见相对于公众意见的优越性,前者是对后者的收集、整理、凝结与升华。第二,进行适度的人民政治动员,提出明确的宪法议题和改革主张,同时在程序上允许反对力量获得表达机会。此外,程序还区分为正当程序和法定程序,前者具有自然法意蕴,诉诸正当性(legitimacy),后者具有实证法意蕴,诉诸合法性(legality)。
当社会出现超越民主法治常轨的公民运动时,单纯的程序正义观点是不充分的,放大这些运动对民主法治的暂时性损伤也是不恰当的。是否信赖并以本地区根本法秩序为限,是此轮港台社运的重要差异。
这其中存在着美国宪法政治的奥秘,它祛除了革命和暴力冲突的血腥与非理性,同时又适度克服了日常法治的形式主义、衰退和低效,逐步演化为美国政治进化与更新的理性机制,成就了美国民主政治的超稳定结构。2014年3月18日,台湾地区学生占领立法院,掀起反服贸和法制抗议学潮。
美国宪法学家布鲁斯·阿克曼教授提出了解释美国宪法结构性变迁的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概念,介乎日常政治与非常政治之间,美国的建国、重建和新政概属此类,甚至民权革命也与此有关联。任何政府都不喜欢社会运动,这种现象尽管是社会变迁的正常现象且长远来看可能对社会改良有益,但都直接构成对政府当局执政表现的某种否定,甚至直接危及当下的统治合法性与权力维系。
在形式主义法治观看来,任何对法律的形式偏离都是一种法治原罪,是对法治预定的规范体系的冒犯,从而也冒犯了法治限定下的民主程序。这些政治抗议事件发生于转型民主的巩固阶段,但其运动式的反复以及对宪政法治秩序的僭越常常引发人们对转型民主路径与效果的忧思,但这不应该演变成对民主方向的质疑。第二,学生欠缺民主法治的基本公民素养,迷恋广场政治。与台湾相比,基本法秩序下的香港政改尽管也存在占领中环的压力,但官民之间、政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始终保持着围绕基本法的政治对话与论辩,显示出较高的法治理性。
然而,经历民权革命的美国却在民主法治上前进了一大步,种族更深度融合,甚至出现了第一位黑人总统奥巴马。代表制是现代民主的必然选择,无论是基于公平还是效率的考虑,因为直接民主甚至无法构成有效的国家形式。
但这不代表选民在选举日之后就沦为政治奴隶(卢梭的逻辑),选民的政治监督能力是独立于政治审议能力的,就像优秀的评论家或美食家自身不必精于创作或烹饪一样。如果两个月后学生再次上街,所证明的无非两点:第一,台湾民主政治不成熟,不足以吸纳社会运动的能量和议题。
我们可以从若干简要的设问开始。与港台相比,泰国、埃及、乌克兰则几乎处于政治冲突和军事对抗的边缘,无论宪法是否存在或完备,对抗各方均以超出宪法的方式展开严酷的政治博弈,而且叠加上了复杂的地缘与国际政治因素,更加弱化了本国法治秩序对民主运动的约束与引导
然而,在明查与暗访关系上,暗访依然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反腐重点依然应当放在明查上,放在以明查为中心的疏通制度梗阻与规范积案处理上。此次北京市纪委的节假日暗访也可归入这一反腐创新脉络。维稳模式中亦有群众路线的应用,比如每逢重大国事,街头巷尾就会出现大量的治安志愿者,近期净网行动中还出现了妈妈评审团。相比常规执法中的明查,暗访确属工作机制创新,一明一暗,确可形成对腐败行为更立体化和无缝化的监控。
但更有效果的反腐心理战模式是群众路线。今日反腐对民心民力的调用,当可从中获得强有力的理念支撑和机制启发。
如果按照常规制度提升,很可能就与明查无异了。更关键的,纪委办案力量有限,暗访常规化只能再度落入选择性反腐怪圈。
这是纪委常规反腐机制功能衰退的表现。实际上,纪委的主要案件来源并非暗访,通过常规检查机制、网络举报、媒体监督等已形成重大库存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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